苏州工业园区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一、总 则1、为加强本区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2、本监督细则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基坑开挖深度超过 4米(含 4 米)或虽未超 4 米,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3、基坑工程报监后,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
主监员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并在开工前进行监督交底,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应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及检测、监测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应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暂停施工
二、建设单位主要职责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单位;2、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应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调查范围应根据周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基坑边线起,向外延展到不少于 3 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
3、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深基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深基坑工程在发包前设计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完善
4、建设单位应制定包含有应急预案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各参建单位仔细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5、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报建及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6、建设单位在土方开挖前应组织勘察、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