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法律规范公民的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服务及殡葬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保护环境,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本县辖区均为火葬区。凡本县辖区内公民(含外来人员)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一律实行火葬,严禁土葬。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根据其丧葬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市政、卫生、国土房管、林业、交通、劳动保障、文体广电、财政、监察、民族宗教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民政部门,共同搞好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由民政部门牵头,国土房管、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的殡葬执法工作。各级各部门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殡葬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本单位职工及本地区村(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自觉实行火葬。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七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加强居民户籍管理,严禁为躲避火葬将户口外迁。 第八条 公民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 外地来大足县死亡的人员,应就近到县殡仪馆火化。因特别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县民政部门同意,用殡仪专用车运送。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县的丧葬事宜或其遗体(骸骨、骨灰)需出入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运送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