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江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和法律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 年 1 月 24 日) (2)《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25〕113 号,环境保护部,2025 年 9 月 28 日)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 第 17 号,环境保护部,2025 年 4 月 18 日) (4)《无锡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25 年 9 月 17 日) (5)《江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5 年 11 月 30 日) 1
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