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承 租 方 :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车期限 甲 方 将 牌 车 辆 , 车 牌 号 码 从 年 月 日 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时止收 回 , 租 赁 期 共 年 个 月 天 时 , 交 付 地 点 : 第二条:租金、定金标准及交付期限1.每天(月)租金 元,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于接收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 %,即 元,向甲方交保证定金,于接收车辆时付清
3.乙方租车在三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
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甲方交纳租金的 %的违约金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 24 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 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 元;超出 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 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三条:甲方责任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 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乙方责任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