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doc7长沙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促进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法律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长沙市律师协会章程》和《长 沙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长沙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 “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是长沙市律师协会下设的,从全市律师中选拔产生的具有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经验的律师组成的专业委员会,是在长沙市律师协会领导下,组织会员开展业务讨论、经验沟通,对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总结律师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法律顾问的成功经验,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相关问题进行理论讨论,促进和提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总体业务水平和素养,不断扩大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领域,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原则、服务细则和操作法律规范。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长沙市律师协会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 (一)对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进行理论讨论和业务指导; (二)拓展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领域的工作范围; (三)总结、沟通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经验,提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的整体执业水准; (四)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 (五)调处律师在从事法律顾问业务时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充分维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法律顾问工作,发行律师法律顾问刊物,扩大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影响; (七)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原则、服务细则和操作规程; (八)积极开展与其他省和境外律师与本专业有关的沟通活动; (九)开展与律师从事法律顾问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履行长沙市律师协会给予本专业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担任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 55 周岁以下,具有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 (二)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践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常年担任五家以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2 符合以上条件的本市执业律师提出申请,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报长沙市律师协会审核后,成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委员。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