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动产买卖合同的清偿近几年来,随着统一合同法的制定,民事立法的重心转向了物权法和民法典,在学术讨论上也掀起了物权法讨论的阵阵热潮
其中,物权变动模式的讨论更是属于最热的潮流之一
据笔者所知,至少已经有五本正式出版的博士论文是直接与此有关的,其他的科研论文、教科书和学术专着中对物权变动模式的介绍和讨论更是数不胜数,而且有不少民法学大家直接参加其中
这些论着从制度体系、价值分析、历史溯源、中外比较等很多方面对物权变动模式作出了全方位的分析和讨论,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是,笔者有一个困惑始终没有得到比较满足的解答:物权变动与合同清偿制度的关系应当如何协调全都地赐予论述
从制度体系的角度来说,物权变动和买卖合同的清偿至少是部分重合的,在该部分这两种制度应当保持前后的全都
但是,现在的情形是讨论物权变动模式的学者对清偿的性质问题或者语焉不详,或者只字未提;而讨论合同法的学者在论述合同履行履行制度或者合同清偿制度制度时,又把该问题轻轻放过,或者一笔带过,或许他们认为这是属于物权变动讨论的范畴,其结果是缺少系统阐述清偿性质的理论成果
1Word文档一般认为,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之一,而体系化是大陆法系的一个特别明显的形式特征,因此,对于中国法学来说,从体系化的角度对物权变动和合同清偿加以统一把握还是有意义的
笔者在本文并不试图表明笔者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态度,只是想谈谈在各种不同的模式下面,应当对清偿的性质作出何种解释,并进而对相关的制度作出支配
基于这个目的,笔者首先运用的是规律分析的方法,笔者认为除非有其他更为重要的理由,不应当随便破坏不同制度在规律上的全都性
当然,规律上的全都性应当让位于价值上的不同需求,并回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或者说“外在体系”应当听从“内在体系”
这种调整的结果就是造成了规律层面上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尽管是必需的,也不影响法律的实际运用,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