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委托评估合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委托评估合同第 1 篇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地 点: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杭州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是否符合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1]20 号)中所规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评估,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评估工作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根据 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的原则和浙政办发[2001]20 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参照(2000)和(2025),组织专业技术专家和注册会计师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认定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
二、自签定本合同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以下简称评估意见书)
三、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申报材料、数据,一式三份: (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申报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入网许可证)、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产品列入各类科技计划文件及获奖证书
四、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财务数据核实时,甲方需提供经相关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发票
五、乙方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文件资料
六、评估费用由浙江省科技厅支付给乙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乙方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仅供甲方申请认定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