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曾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邵水东路***号。被答辩人:长沙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答辩人从来没有与被答辩人签订过任何物业服务合同;就算被答辩人与沁**御院小区开发商某某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办理了交接,也与答辩人无关;因为你们三方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没有通知答辩人,答辩人对此不知情;因此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效力不能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答辩人。答辩人与某某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及长沙市沁园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如果要转让给被答辩人,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应该经答辩人的同意。有鉴于此,你们三方的权利义务的转让,答辩人不知情更没有同意,因此对答辩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故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二、答辩人与某某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及长沙市沁园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约定要答辩人缴纳物业管理费。因此,答辩人也无需缴纳物业管理费。请法院查明以上事实,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此致***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