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 ]1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和网络的管理,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反映。 附件:1.《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2.《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 1 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随着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化,各级税务机关均配备了大量的计算机设备,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已经成为全国税务系统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设备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设备主要包括各类服务器、PC 机、打印机、发票认证用 IC 卡读写器和扫描仪等输入输出设备、存储设备、网络设备、UPS 电源、机房空调等各类设备及附属的外转设备。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调拨、验收,协调到货安装、设备管理和维护,负责并管理上级税务机关统一配备和自行配备的计算机设备。 第四条 各级信息中心必须设置计算机设备管理员岗位,设备管理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熟练掌握各类设备维护和系统管理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地市级以上单位必须设置小型机和服务器设备管理员 2 人以上。 第五条 设备管理员除了负责日常的设备管理维护,还要负责设备到货、安装、验收及设备档案台帐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第七条 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调拨的设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派专人负责协调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仔细核实到货设备的数量、型号及配置,准确清楚的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和安装验收报告 第八条 各单位购入的计算机设备和附属设备及总局调拨的设备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各单位应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税发[ ]28 号),并使用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信息中心负责及时建立设备档案台帐,设备档案台帐包括生产厂家、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