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独二孩”之立法思考论“单独二孩”之立法思考 摘 要 “单独二孩”政策是我国生育政策的一次重要调整,需要通过立法活动来推行和实施。本文在探讨“单独二孩” 立法的依据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单独二孩” 立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单独二孩” 立法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单独二孩” 立法现状 立法完善 作者简介:苗玉刚,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5 级法律硕士(法学),主要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讨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251-02 “对一国人口的任何关怀,总会对这个国家的改进有所裨益。”2025 年 11 月 15 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进展。12 月 23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只生一个好”的生育政策,通过立法活动,逐渐被“单独二孩”新政替代。 一、“单独二孩”立法的依据 (一)“单独二孩” 立法符合法的本质要求 当代中国法理学把法的本质理解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是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单独二孩” 立法也是全体人民意志的集中表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其次,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就要求我国在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时,必须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依据,必须与经济、社会进展相适应。“单独二孩” 的立法正是基于我国社会与经济进展的现状而作出的顶层设计。 (二)“单独二孩”立法体现了法的自由价值 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法律规范的统一。自由是法的价值,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而“单独二孩” 的立法均实行了“可为”模式,是任意性的法律规范,这就保障了符合条件的主体的选择的自由,既可以选择再生育,也可以选择不再生育。当然,自由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假如超出了这一范围,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单独二孩” 的立法也对违法生育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充分保障了法的自由价值的实现。 (三)“单独二孩”立法反映了政策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