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论我国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及其完善 丁伟 1996 年 3 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这个修正案正式规定: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项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建立,体现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该项制度确立以来,其运行也存在这一些弊端,有待完善
本文从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基本涵义及区别于其他刑事诉讼行为的特征入手,主要分析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立法精神,理论价值、现实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建议
一、概述: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基本涵义及立法精神 (一)我国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基本涵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假如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这一规定,便是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将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表述为:检察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基本特征 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具有区别于其他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素:1、对象特定
虽然刑事不起诉转自诉是一种公诉转自诉的行为,但并不是自诉案件的全部,只能是检察机关作出刑事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2、主体特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只能是刑事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依法行使,即被害人是实施刑事不起诉制度转诉制度的唯一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