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制度现状及评标专家权责分析一、评标委员会制度概述 评标在整个招标投标制度中处于极其核心的地位。评标的关键在于依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借助于专家丰富的专业知识,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中标候选人。作为贯彻执行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的主体,评标委员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总结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进展过程,评标委员会制度有如下三方面重要作用。一是充分发挥评标专家在各个领域的权威性和导向性作用,摆脱特定历史时期的计划经济思维方式,改变生产任务直接通过行政手段或长官意志进行分配的传统作法。借鉴国际招标经验,探究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之路;二是由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分别把关,集中智慧择优确定中标人。专家身份的独立与超然、评标委员会组成的随机性与临时性,实现了利益不相关,能保证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评价所有投标,促进招标项目健康运行。三是反腐倡廉,通过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单数组成、专家为主以及回避、保密等要素,用合议制表决的民主方式决定社会财宝的再分配,遏制权利寻租行为,减少腐败。1999 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详细地法律规范评标过程,最大程度地限制主观因素、同时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特长, 2001 年 7 月 5 日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25 年 2 月 22 日,原国家计委又发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这两部规章对评标委员会及相关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比如说,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解散,能否承担与如何承担责任、供应商是否能质疑评标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实践中凸显的专家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也困扰着招标代理机构。 二、评标委员会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评标委员会制度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其预定功能,其评标活动不受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干涉,而只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意见,推举中标候选人。但是在实践中,不少专家由于受聘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决定并支付劳务费,在评标现场,专家们往往妥协、甚至顺应招标人的意志与倾向,在评标过程中失去独立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