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试论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实施监督。但是,目前由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立法还比较原则,司法实践又长期存在对财产刑执行重视不够,财产刑执行难普遍存在等因素,因此,人民检察院对财产刑执行实施监督面临不少困惑,亟待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体系的构建完善。 关键词 财产刑执行 检察监督 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史希宏,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2-16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实施监督,这将对保障我国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被执行人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切实的必要性。但是,目前由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立法还比较原则,司法实践又长期存在财产刑执行难,因此,人民检察院对财产刑执行实施监督将面临不少困惑,亟待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体系的构建完善。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与必要性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根据我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财产刑活动时,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假如发现有违法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保障我国刑事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体来讲,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该项监督职能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实施。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随着刑罚轻缓化和社会化的进展,财产刑越来越多地被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适用。同时,财产刑执行状况不佳的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保障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被执行人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通常重视人身刑的执行及人身刑执行监督,而忽略财产刑的执行及财产刑执行监督。实践中先执行后判决、根据能否执行决定是否处刑、遇到可能需要减免财产刑数额等诉讼性问题时自己执行自己裁定等有违程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