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买卖合同是予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一、一审认定事实与处理结果 原告何继明、李珈、吴志良、黎明辉与被告海南泰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泰信公司)分别于 1999 年 12 月 29 日、XX 年 1 月 3 日、8 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委托经营协议》。合同约定,何继明购买泰信公司南海传说之阿波罗中心酒店第 3 层第 33 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 38 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 4595 元,总购房款为 165,880 元;,李珈购买第 5 层第 33 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 38 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 4,422.25 元,总购房款为 168,045 元;吴志良购买第 6 层第 5 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 61 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 4,317.5 元,总购房款为263,383 元;黎明辉购买第 3 层第 32 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 38 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 4,365.25 元,总购房款为 165,880 元。合同签订后,各原告即向被告泰信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何继明支付 55,880 元,李珈支付 58,045 元,吴志良支付 83,383 元,黎明辉支付 55,880 元。同时,4 原告还与被告泰信公司签订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的补充协议》,并提供了办理购房余款按揭手续所需的资料,同时各将 1000 元按揭费用存入被告泰信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合同还约定:泰信公司在琼山市东营滨海旅游区建设南海传说温泉疗养度假中心,主体建筑为酒店式公寓,交房时间为 XX 年 12 月 18 日前,交付房屋时,如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不超过正负 2%(不包括 2%),则房价款不变,如超过,则每平方米价格不变,房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同时还约定泰信公司逾期交房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的 10%赔偿对方损失。同时,原、被告双方又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原告将购买的南海传说之阿波罗中心酒店的套房委托给泰信公司委托给国内外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XX 年 12 月 18 日起视为正式移交公寓交给泰信公司管理后,自酒店开业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可获得酒店客房部分每年度的利润分红,每年在旅游淡季期间,享用 18 天同等级别公寓的免费入住权。此外,《商品房购销合同》对价格与费用调整、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泰信公司关于装修、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质量争议的处理、物业管理、《委托经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