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买卖合同是予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一、一审认定事实与处理结果 原告何继明、李珈、吴志良、黎明辉与被告海南泰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泰信公司)分别于 1999 年 12 月 29 日、XX 年 1 月 3 日、8 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委托经营协议》
合同约定,何继明购买泰信公司南海传说之阿波罗中心酒店第 3 层第 33 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 38 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 4595 元,总购房款为 165,880 元;,李珈购买第 5 层第 33 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 38 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 4,422
25 元,总购房款为 168,045 元;吴志良购买第 6 层第 5 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 61 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 4,317
5 元,总购房款为263,383 元;黎明辉购买第 3 层第 32 号房,暂测建筑面积为 38 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 4,365
25 元,总购房款为 165,880 元
合同签订后,各原告即向被告泰信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何继明支付 55,880 元,李珈支付 58,045 元,吴志良支付 83,383 元,黎明辉支付 55,880 元
同时,4 原告还与被告泰信公司签订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的补充协议》,并提供了办理购房余款按揭手续所需的资料,同时各将 1000 元按揭费用存入被告泰信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合同还约定:泰信公司在琼山市东营滨海旅游区建设南海传说温泉疗养度假中心,主体建筑为酒店式公寓,交房时间为 XX 年 12 月 18 日前,交付房屋时,如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不超过正负 2%(不包括 2%),则房价款不变,如超过,则每平方米价格不变,房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同时还约定泰信公司逾期交房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条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