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项目业主: 监理单位: 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项目业主:监理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总造价约 万元)。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道路、雨水(污水)管道、照明、绿化等。资金来源:已到位。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 试验工程师: 现场监理旁站: 车辆:1 辆办公车辆。辅助人员:司机 1 人,厨师 1 人。二、工程监理范围监理范围: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三、监理期限:新乡市新东区新智街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并办理完成相关的备案手续,完成所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后终止。四、监理服务费用监理服务费包干总价:(大写) ;其监理费支付按月支付(根据施工合同工期平均到每个月支付,每月 10 日前支付上月监理服务费;合同工期结束后 14 天内全部支付完)。该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本工程监理项目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含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加班费、现场监理设备费、现场监理设备使用费、分部验收费、交通费、办公费等涉及本项目监理的全部费用。五、合同通用条件、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 定义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1.1.1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本项目名称:新乡市新东区新智街道路工程建设项目。1.1.2 服务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3 发包人(业主) 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发包人(业主):新乡市新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1.4 监理人 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5 监理机构 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1.1.6 一方 发包人或监理人。双方 发包人和监理人。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1.1.7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