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进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收费还贷,下同)、公路运输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公路养路费及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根据每年定额 2200 万元的标准划转,其余均按 3%的比例划转。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使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 1000元;;1200 元、800 元;;1000 元、500 元;;700 元、300 元;;500 元的水利建设基金;占用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 200 元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 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 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 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 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八条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 10%;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 15%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返还部分。 第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 (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进行划转。非农业建设征收(用)、占用耕地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