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5 年 11 月,何彬(另案已处理,已判刑)在东莞市石龙镇华南花园信息科技园 A04 号成立东莞市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期间,何彬从黑客手中购买大量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权限wXXXXXll(一种权限的名称,涉及商业密码,故需用 XXX 标识),在未得到网站权属所有人同意下,多次使用 wXXXXXll 侵入他人网站,其中包含www
cn 等 41 个政府网站
何彬为谋取利益,将客户广告以超链接的形式挂靠在侵入网站上,以提高客户网页的点击率提高客户网页在网络搜索引擎的排名
期间,何彬聘用任涛及梁梓峰、邓亮(后 2 人均已判刑)协助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将超连接文件复制、粘贴后保存在侵入网站源文件里
2025 年 10 月 26 日,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在东莞市石龙镇华南花园信息科技园 A04 号东莞市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任涛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电脑主机 9 台、笔记本电脑 1台等作案工具
经统计,何彬等人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宝收到客户支付145660
法院认为,任涛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即检察院)指控任涛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在何彬、任涛及梁梓峰、邓亮的共同犯罪中,任涛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任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任涛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2025 年 4 月 27 日至 2025 年 5 月 11 日期间,邓某某与齐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利用工作便利,盗用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黄某、秦某二人的计算机操作口令,非法侵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