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健全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国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和国进出口商品检疫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化妆品安全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本企业食品、化妆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总 则第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质量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化妆品的安全日常工作
质量安全管理员由本单位销售人员组成
第二条 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经营食品、化妆品的相关证件,食品和化妆品的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 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和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条 禁止销售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的化妆品;禁止销售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第五条 建立健全的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
第六条 单位在采购、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实施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 做好贮藏和供应等销售过程的管理,严格根据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不受污染
第八条 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
落实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 按规定做好留样工作
健全追溯制度,确保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