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制定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以下是详细内容。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务院令第 412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进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进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育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进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和基本法律规范。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 教育部组织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职能。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讨论、论证审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第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见附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