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1-2001 法律规范对 GBJ11-89 法律规范的主要改进 与 89 法律规范相比,2001 法律规范的内容增加较多:89 法律规范共有 11 章、39 节、7 附录共 329 条,其中包括 41 条强制性条文;2001 法律规范共有 13章、56 节、11 附录共 507 条,其中包括 52 条强制性条文,删去粉煤灰中型砌块、单排柱内框架、烟囱和水塔的有关内容
(一)GBJ11-89 抗震法律规范的基本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法律规范(GBJ 11-89)》对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做如下基本规定:1
用三个不同的概率水准和两阶段设计体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基本设计原则; 2
以抗震设防烈度做为抗震设计的基本依据,引入“设计近震和设计远震”,以体现地震震级、震中距的影响; 3
不同类型的结构需采纳不同的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并利用“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体现某些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 4
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取消 78 法律规范的“结构影响系数”,通过“多遇地震”条件下的概率可靠度分析,建立了结构构件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多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 5
把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强调通过概念设计,协调各项抗震措施,实现“大震不倒”; 6
砌体结构需设置水平和竖向的延性构件形成墙体的约束,以防止倒塌; 7
钢筋混凝土结构需确定其“抗震等级”,从而实行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对框架结构还要求控制“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通过第二阶段的设计防止倒塌;8
装配式结构需设置完整的支撑系统,实行良好的连接构造,确保其整体性
(二)2001 法律规范对抗震设防依据、场地划分和地基基础设计的改进 2
1 结构抗震设防依据的改进 原《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规定,在 50 年内超越概率为 10%的地震,按烈度划分为 5 个等级,即≤5 度、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