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1-2001 法律规范对 GBJ11-89 法律规范的主要改进 与 89 法律规范相比,2001 法律规范的内容增加较多:89 法律规范共有 11 章、39 节、7 附录共 329 条,其中包括 41 条强制性条文;2001 法律规范共有 13章、56 节、11 附录共 507 条,其中包括 52 条强制性条文,删去粉煤灰中型砌块、单排柱内框架、烟囱和水塔的有关内容。(一)GBJ11-89 抗震法律规范的基本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法律规范(GBJ 11-89)》对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做如下基本规定:1.用三个不同的概率水准和两阶段设计体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基本设计原则; 2.以抗震设防烈度做为抗震设计的基本依据,引入“设计近震和设计远震”,以体现地震震级、震中距的影响; 3.不同类型的结构需采纳不同的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并利用“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体现某些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 4.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取消 78 法律规范的“结构影响系数”,通过“多遇地震”条件下的概率可靠度分析,建立了结构构件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多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 5.把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强调通过概念设计,协调各项抗震措施,实现“大震不倒”; 6.砌体结构需设置水平和竖向的延性构件形成墙体的约束,以防止倒塌; 7.钢筋混凝土结构需确定其“抗震等级”,从而实行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对框架结构还要求控制“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通过第二阶段的设计防止倒塌;8.装配式结构需设置完整的支撑系统,实行良好的连接构造,确保其整体性。 (二)2001 法律规范对抗震设防依据、场地划分和地基基础设计的改进 2.1 结构抗震设防依据的改进 原《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规定,在 50 年内超越概率为 10%的地震,按烈度划分为 5 个等级,即≤5 度、6 度、7 度、8 度和≥9 度。抗震设计时,与设防烈度对应的设计地震基本加速度值 ,6、7、8、9 度分别为重力加速度的 5%、10%、20%和 40%。 正在编制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准场地(相当 II 类场地)50 年超越概率为 10%的峰值加速度分为7 个等级,即<0.05g,0.05g,0.10g,0.15g,0.20g,0.30g 和≥0.40g。同时,考虑震级、震源机制和震中距的影响,标准场地阻尼比为 0.05 的加速度反应谱的设计特征周期,将分别取 0.35s,0.40s 和 0.45s 三档,(大致反映近、中、远震影响)。 于是,当按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时,抗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