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 妆 品 委 托 加 工 合 同合同编号: 甲 方(被委托方): (盖章)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手 机: 乙 方: (委托方): (盖章)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手 机: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进展、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品牌化妆品的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合作形式1、甲方根据乙方要求生产化妆品,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执行期间,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销售、出售乙方委托加工的产品
2、加工内容、规格、数量、价格、标的:加工内容规格数量单位加工单价金额备注见《加工标准》见 另 行 下 达 的 《 采 购 订单》按实际交货的数量计价《 加 工 标 准 》产品类别加工标准备注洗面奶(膏)类QB/T 1645-2025润肤膏霜类QB/T 1857-2025洗发液(膏)类QB/T 1974-2025沐浴剂类QB 1994-2025化妆水类QB/T 2660-2025润肤乳液类QB/T 2286-1997面膜类QB/T 2872-2025护肤啫喱QB/T 2874-2025标的:
3、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以 OEM 的生产方式向乙方提供灌装、包装产品,乙方按约定的加工价格支付相关的费用
4、生产及销售文件的确认和使用:4
1、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注册商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商标生产授权书,国家有关部门的商标注册受理书,如因产品商标使用权等原因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以任何经济责任
2、乙方在甲方处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注明甲方为生产商;并且由甲方所生产产品的最后包装工序必须在甲方处实施完成
3、甲方按乙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