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 妆 品 委 托 加 工 合 同合同编号: 甲 方(被委托方): (盖章)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手 机: 乙 方: (委托方): (盖章)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手 机: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进展、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品牌化妆品的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一、合作形式1、甲方根据乙方要求生产化妆品,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执行期间,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销售、出售乙方委托加工的产品。2、加工内容、规格、数量、价格、标的:加工内容规格数量单位加工单价金额备注见《加工标准》见 另 行 下 达 的 《 采 购 订单》按实际交货的数量计价《 加 工 标 准 》产品类别加工标准备注洗面奶(膏)类QB/T 1645-2025润肤膏霜类QB/T 1857-2025洗发液(膏)类QB/T 1974-2025沐浴剂类QB 1994-2025化妆水类QB/T 2660-2025润肤乳液类QB/T 2286-1997面膜类QB/T 2872-2025护肤啫喱QB/T 2874-2025标的: 。3、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以 OEM 的生产方式向乙方提供灌装、包装产品,乙方按约定的加工价格支付相关的费用。4、生产及销售文件的确认和使用:4.1、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注册商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商标生产授权书,国家有关部门的商标注册受理书,如因产品商标使用权等原因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以任何经济责任。4.2、乙方在甲方处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注明甲方为生产商;并且由甲方所生产产品的最后包装工序必须在甲方处实施完成。4.3、甲方按乙方要求,负责办理申请商品条形码,相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5、在合作之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采购订单》中产品清单的样版(半成品),待确认后方可生产,化妆品质量根据双方确认样版进行生产。如有不符,乙方有权拒收货物。甲方保证乙方的产品稳定性及安全性,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赔偿质量问题产品的成本损失(产品质量指在甲方生产的半成品)6、甲方向乙方提供“三证”。由于化妆品的独有特性,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产品完全与双方确认样板相同,但并不代表乙方的所有客户使用该产品而不发生不良反应。假如乙方客户在使用甲方所生产的某个产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