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打造宜居县城,根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省建设厅《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第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负责绿地建设的审批和监督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并负责城区园林绿地建设及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第五条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绿线界定规划
第六条 城市绿线界定规划要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城市绿化应保证生态功效,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并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河道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县城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审批、调整,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进行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