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 1999 年 12 月 3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5562
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法律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