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试行)》docwwwcq印发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那么〔试行〕的通知 渝人仲裁委〔2025〕2 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那么〔试行〕»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联系人及 : 李华友 89077276 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那么(试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平、及时审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保证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举证权益,依照«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渝高法〔2025〕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审理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人事争议仲裁证据的种类,要紧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7 种
第三条 本规那么适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就人事争议案件本身的举证及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其他的调查举证不适用本规那么
第二章 当事人举证 第四条 申请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要求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要求,应当附有符合仲裁要求条件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要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要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缘故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能够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
第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关当事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在人事聘任〔用〕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