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窥投标保证金的合理性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提到投标保证金的概念,也就是说投标保证金并非是在工程招投标中必须存在的内容
即便是在行业法规中,规定的内容也是:“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因此,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投标保证金在业主招标中作为选择项出现的,而且仅仅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才使用,它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
建设部令第 89 号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 50万元;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第 30 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也就是说在我国投标保证金应是“除现金外”,还包括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从投标保证金存发挥的作用和市场主体是平等的角度来看,投标保证金的存在是不合理的,而且很容易滋生一些不良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投标保证金并没有发挥真正意义上的保证作用
一般意义上,投标保证金主要是保证投标人不中途撤标和中标后签订合同
建设部《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第 16 条规定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 32 条规定修正标价;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基本上不会撤回投标书,更不会拒绝修正标价,招标后拒签合同的事情更不会发生,发生比较多的是投标人在资格预审中或在投标中弄虚作假
同时,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招标人对投标人的选择是经过了层层审查和选择才确定的
施工单位有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的资质证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这些政府部门审查核准的证件,为何非要靠保证金才能保证履约吗
投标保证金是建立在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