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东莞市**医院新院工程。工程地点:东莞市**昌平村交界处工程规模(概况):东莞市**医院新院占地 500 亩,建设规模1500 床,第一期设置床位 1000 张。建设内容包括:医疗区、康复楼、肿瘤病区、放疗区大楼、医技大楼、门诊大楼、行政教学大楼、高级医疗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后勤保障区及职工住宅区等等。工程投资:工程投资约 45000 万元。二、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招标文件;(2)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标准条件;(4)本合同专用条件;(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合同工期:监理阶段的全部时间,包括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为期两年的保修期(其中绿化保养期壹年)。施工监理合同期:总工期计划 1095 日历天,其中施工期计划910 日历天(从业主发出的《监理进场通知书》中要求的进场日起计算(不含保修期及绿化保养期)。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陆 份,监理人执 贰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