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健康进展法律规范和引导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以下简称:境外研学旅行)是指根据中小学学生的特点和教育教学需要,在学期中或者假期以集体旅行和集中住宿方式,组织中小学学生到境外学习语言和其他短期课程、开展文艺演出和沟通竞赛、访问友好学校、参加夏(冬)令营等开拓学生视野、有益学生成长的活动。第三条 境外研学旅行应当以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推动跨文化沟通,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为目的,有利于促进中小学的对外沟通与合作,丰富中小学的课程内容和社会实践,增进与国外中小学学生的沟通和友谊。第四条 举办和实施境外研学旅行要遵循安全、文明、实效的原则,符合中小学学生的特点与需求,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五条 举办境外研学旅行要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具有明确、有益的教育目的和适当、周密的教学内容,把素养教育和体验学习贯穿始终。境外研学旅行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长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在境外全部行程计划的 1/2。第六条 境外研学旅行要注重活动特色,丰富教育内容,可以选择或者包含环保、科技、人文、自然、历史、文学、艺术、体育等主题活动。第七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选择与境外学校、夏冬令营营地等机构合作的,要通过相关渠道核查境外机构的合法性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承接条件,并应在活动宣传阶段即向拟参加活动的学生及其家长做出说明。境外研学旅行需委托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安排境外食宿等事项的,应选择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第八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同拟合作的旅行社、境外机构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协议,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合作事项和标准、各自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对于需要乘坐汽车长途旅行的,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就车辆性能、安全车速、司机法律规范等予以明确约定,避开出现车辆老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情形。第九条 举办者不得因与境外机构合作而自行声明免除自身对境外研学旅行的责任义务。第十条 境外研学旅行一般应以小学四年级以上年级的学生为主体,组织三年级以下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参加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特别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第十一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活动时间和地点应事先进行合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