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Grutter v. Bollinger 案看美国少数族裔入学优惠政策在平等保护原则下的困境从 Grutter v. Bollinger 案看美国少数族裔入学优惠政策在平等保护原则下的困境 摘 要 美国早期历史上黑人受到了长期不公正的待遇,为了消除长期以来对包括黑人在内的少数族裔的不平等待遇,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开展了针对少数族裔的入学优惠政策。其意图是为了消除不平等而达到真正的平等,但不仅结果收效不大,还引发了新的不平等。本文从具有代表性的 Grutter v. Bollinger 案出发,探讨怎样的少数族裔差别待遇不违反平等保护原则,怎样的政策侵犯了公民的平等保护权,在本文最后部分讨论在平等保护条款下针对种族设立的入学优惠政策面临怎样的困境和争议。 关键词 美国宪法 平等保护 优惠 卑视 作者简介:娄思思,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讨论院中美比较法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2-068-03 一、“积极行动”及其反效应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少数族裔占有的社会资源较少,尤其缺乏高等教育资源。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这一条宪法修正案是美国人民为维护权利的平等保护的法律武器,也是美国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标。“积极行动”(Affirmative Action)指的是 20世纪 60 年代为美国政府促进黑人、亚裔人等少数族群的就业平等、教育平等而提供优惠待遇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其目的在于消灭现存的卑视女人与少数民族的现象、补救过去的卑视、并预防未来的卑视” ,也即“优惠性差别待遇”。“积极行动”是美国追求平等的历史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公平正义的意识增强,社会矛盾逐渐升级,这种优惠性的差别待遇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同的反响。 在高等教育对少数族裔的优惠政策上,“积极行动”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发生尖锐的分歧,这“是指上涉及如何改变社会观念和分配经济资源,维护个人权利和保障社会正义,坚持宪法原则和实施公共政策” 。为了达到对抗奴隶制和种族卑视残余与平等保护之间的平衡,美国最高法院几十年来一直致力于解释平等保护条款。Grutter v. Bollinger 案就是多数白人族裔和少数黑人族裔的权利之博弈的典型案例。 二、严格审查的标准 1938 年的 U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