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公布日期】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七月三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89 條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八月一日行政院令以臺灣省為本法施行區域 2‧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一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月四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本法施行區域 3‧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3792 號令修正公布第2、65、66、68、69 條;並增訂第 4-1、44-1、65-1、69-1、74-1~74-3、77-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2、3、15、36、45、6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253 號令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30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並增訂第 54-1、56-1、5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10051760 號令發布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6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6、47 條條文;實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80005095 號令發布第 46 條及第 47 條溯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51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實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90037942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9‧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