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现场签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承包商为了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建设市场,通常在投标过程中与合同谈判时让利,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索赔猎取补偿
因此,正确及时地办理签证,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显得日益重要
通过施工现场考核发现,我们办理的个别签证在及时性和签证的质量方面还存在某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为了在今后的工程施工中能正确利用有关法律及合同条款给予我们的权利,开展合同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签证业务,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有关规定,将办理索赔签证的程序,时限以及一般处理原则等通过培训来作介绍,以供参考:一、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签证在承包工程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应办理现场签证: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新实行的特别技术措施费;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且规定允许计算的各项费用(如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3、设计变更、材料代用造成的工程量变化;4、因工程停、缓建造成的损失费用;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6、由于设计或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7、受发包人的委托,在承包工程范围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工程范围内的应按现场签证办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办理现场签证的程序和时限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有关规定对于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索赔签证的程序和时限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一)工程变更签证办理的程序与时限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或接到变更通知)后 14 天内,提出工程变更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承包人在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工程量变更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3、工程师收到工程量变更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工程量变更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变更报告自动生效
(二)索赔签证办理的程序与时限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