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建设工程 招标代理 市场运作 监督管理 日前,建设部颁布的第 154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 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25 年 3 月 1 曰起施行。与 2000 年建设部颁布的第 79 号令相比较,新版的《办法》对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 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清,缺乏独立性 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咨询机构。从理论上来说,中介机构不应受控于委托方,而是独立的、平等的第三方。一方面,招标人将业务委托招标代理时应充分予以信任,让其在委托代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干涉;另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应遵循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精心编制招标文件,严格依法在代理范围内办事。但现状却不容乐观,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是靠自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专业人才和提供廉洁、优质、高效服务等优势,而是靠与招标人的关系好坏来开展工作。因此,不时出现招标代理机构对个别招标人的不正当利益要求不抵制,有违规倾向性不纠正等情况,甚至还为招标人违规操作提供种种便利、出谋献策。这种千丝万缕的关系增加了人为因素的干扰,防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从而导致招标代理机构难以真正独立。 1.2 部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招标质量低劣。投诉时有发生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将其内部分成若干部门,单位仅对各部门下达任务指标,收取管理费,放任各部门自行操作,缺乏统一的审核管理,处于”放羊”状态,内部管理较为混乱。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甚至钻政府或行业动态监管未全面有效实施的空子,在申办注册时,虚借、拼凑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名册,承揽代理业务后再临时召集工作班子,“活儿来人聚、活儿完人散”,机构内部无管理、无档案,代理业务后期服务无保障。还有些企业在原有经营范围内办理增项,添加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但并不以此为主业,时常发生出借资格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情况。混乱的内部管理,造成了招标工程质量低劣、投诉时有发生的状况。 1.3 部分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缺乏招标投标相关专业知识。素养参差不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