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 托 人: 北京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监 理 人: ** 公司 项目名称: 北京 XX 家园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修订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北京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监理人 ** 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XX 家园 工程地点: 北京市 ** 区 工程规模: 43735 平方米 总 投 资: 人民币 2.2 亿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贰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区 **路 2 号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