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合同的重要性思考:甲企业2009年10月份销售给乙企业一批产品,没有合同,由于乙企业没有付款,甲企业一直没有开具发票,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通知2010年9月1日查账。问1:甲企业是否存在涉税风险?答:修订后的增值税细则第38条: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应当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缴纳增值税。问2:是否可以补救?答:与乙企业补签合同,将收款日期约定为2010年10月份后。思考:甲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为了乙企业生产的配套件,为了避免乙企业耽误工期,甲企业的生产的产品完工后直接运送到乙企业的仓库,乙企业每月按使用数量与约定的价格与甲企业结算,但由于乙企业提供保管服务,在结算货款时,从应当支付的货款中扣除2%作为保管费用,给甲企业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5%的营业税。问:乙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存在涉税风险?是否可以规避?国税发【2004】136号:从供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按下列办法缴纳流转税:(1)如果与销售量或销售额挂钩的,应当按销售返利,按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冲减进项税额:应当冲减进项税额的金额=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的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如果取得的返还资金与销售量或销售额不挂钩的,且向供货方提供税。如上例,应当缴纳增值税。甲企业应当与乙企业签订保管费用合同,按月收取保管费用。可以缴纳营业税。劳务的,应当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