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28-32《案例 28》例如,在某承包工程中,承包商总承包该工程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业主应于 1987 年 2 月中旬前向承包商提供全部设计资料。该工程主要 结构设计部分约占 75%,其它轻型结构和零碎设计部分约占 2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在 1987 年 9 月至 1987 年 12 月间才陆续将主要结构设计资料交付齐全;其余的结构设计资料在 1988 年 3 月到 1988 年 7 月底才陆续交付齐全。这有设计资料交接表及附属的资料交接手续为证据。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拖延索赔:主要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 1987 年 9 月初至1987 年 12 月底的中值,即为 1987 年 10 月中旬。其它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 1988 年 3 月初至 1988 年 7 月底的中值,即 1988 年5 月中旬。综合这两方面,以平衡点作为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见图 11—2)。 在图 11-2 中,1987 年 10 月中旬至 1988 年 5 月中旬为 7 个月。 x×75%=(7 一 x)×25% x=1.75 月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应为 1987 年 12 月上旬,即 1987 年 10 月中旬向后推 1.75 月。则由于设计资料延缓造成工期延长的索赔值约为 9.5 月,即由 1987 年 2 月中旬至 1987 年 12 月上旬。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索赔值计算方法,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不尽合理。因为在计算中没有考虑设计资料对设计工作的实际影响。这里有如下几种情况: 1.假如设计资料未按设计工作进程需要提供,即只有等设计资料齐备后,才能进行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 1987 年 12 月。同样,其余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 1988 年 7 月底。 2.假如设计资料完全按设计工作进程提供,则开始提供设计资料后,即可开始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 1987 年 9 月。 3.其它轻型结构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很迟,而且它们有独立性,这些设计工作推迟,并不影响施工进度,所以 不应考虑它对总工期的影响。 《案例 29》某工程,原合同规定两个阶段施工,工期为:土建工程21 个月,安装工程 12 个月。现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作为相对单位,则合同所规定的士建 工程量可折算为 310 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 70 个相对单位。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 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工程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