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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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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第 1105 号文 1996 年 6 月 14 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进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进展或者区域经济进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进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第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各有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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