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加速与可推定加速大型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出现工期拖延的情况。业主往往不情愿授予延期,而希望工程仍能够按期完工。当业主/工程师要求/暗示/施压加快工程进度时,合同双方常常会在合同责任和施工费用方面产生争议问题,争议的焦点一般集中在对“加速/可推定加速(Acceleration/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的认定上。 由于加速施工会伴随大量额外的费用支出,牵涉到合同双方的巨大经济利益,加之国际上对加速概念的认可也不尽相同,所以,加速施工的争议往往成为重大争议。因此,提出这一问题并对其进行专门论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速/可推定加速的概念 “加速”的说法是近 30 多年来流传开来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实行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以获得早期完工的目的。在遇到可原谅的拖期而工期对业主非常重要的情况下,业主一般要求承包商实行加速施工的措施,指令承包商投入更多的资源,追赶拖后的工期。 可推定加速是美国的一个司法概念(Judiciary's concept)。美国工程师兵团对可推定加速的定义是:“业主对承包商遇到的可原谅延误(有资格获得延期)不予认可,要求承包商加快进度以在合同完工日期完成合同要求的行为”。在美国,一般将可推定加速施工归为可推定变更(Constructive Change)的一种。 在应用加速/可推定加速的概念时,需要注意其与“赶工(Expedite)”一词的区别。赶工意味着拖期的责任在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费实行赶工措施;加速则意味着承包商遇到了可原谅的延误,有资格获得延期。对"Expedite”含义的理解可以参考 FIDIC4 第46.1 款。根据该款,当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期的情况下,工程师可以通知承包商加快进度(Expedite progress),该条款中使用的正是“Expedite”一词。 在国际工程施工中,当工程工期延误时,业主或工程师往往会向承包商致函,要求/暗示其加抉进度。这时,业主或工程师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纳 “Expedite” 或“Accelerate”的词语,否则可能会导致可推定加速的施工索赔。 可推定加速的判别条件。 美国法庭常常采纳如下几个条件来推断是否存在可推定加速施工: 必须有可原谅的延误; 必须发出了延误通知(如合同要求这样做)和要求延期; 工期延长必须是要么被拒绝,要么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授予; 业主(或作为其代表的工程师)必须实行了强迫性的行动或指令,或实行了其它能被合理地解释为指令在未延期的合同工期内完工的方式; 承包商必须实际上加快了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