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加速与可推定加速大型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出现工期拖延的情况
业主往往不情愿授予延期,而希望工程仍能够按期完工
当业主/工程师要求/暗示/施压加快工程进度时,合同双方常常会在合同责任和施工费用方面产生争议问题,争议的焦点一般集中在对“加速/可推定加速(Acceleration/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的认定上
由于加速施工会伴随大量额外的费用支出,牵涉到合同双方的巨大经济利益,加之国际上对加速概念的认可也不尽相同,所以,加速施工的争议往往成为重大争议
因此,提出这一问题并对其进行专门论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速/可推定加速的概念 “加速”的说法是近 30 多年来流传开来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实行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以获得早期完工的目的
在遇到可原谅的拖期而工期对业主非常重要的情况下,业主一般要求承包商实行加速施工的措施,指令承包商投入更多的资源,追赶拖后的工期
可推定加速是美国的一个司法概念(Judiciary's concept)
美国工程师兵团对可推定加速的定义是:“业主对承包商遇到的可原谅延误(有资格获得延期)不予认可,要求承包商加快进度以在合同完工日期完成合同要求的行为”
在美国,一般将可推定加速施工归为可推定变更(Constructive Change)的一种
在应用加速/可推定加速的概念时,需要注意其与“赶工(Expedite)”一词的区别
赶工意味着拖期的责任在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费实行赶工措施;加速则意味着承包商遇到了可原谅的延误,有资格获得延期
对"Expedite”含义的理解可以参考 FIDIC4 第46
根据该款,当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期的情况下,工程师可以通知承包商加快进度(Expedite progress),该条款中使用的正是“Expedite”一词
在国际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