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的住宅性营业用房是否可以要求以店面交换,可以以此为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哪条
最佳答案 不可以,说见下面第一章 拆迁评估总则第一条 制订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05 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 24 号公告)、《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2025 第 2 号令)、《房地产估价法律规范(GB/T50291-1999)》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25]234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的专业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 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 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 估价对象及分类:房屋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产认定的被拆迁建筑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组成的房地产(简称“被拆迁房屋”)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非住宅房屋又分为非营业用房和营业用房两类,适应拆迁评估的技术需要,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划分为若干细类,参见附件一
第六条 估价目的:统一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第七条 估价时点: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八条 价值标准: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完全产权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受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九条 拆迁区位分区:根据泰州市城市现状,将市区城区和经济开发区按住宅、非营业性用房、营业性用房三种情况,划分为三类拆迁区位及分等分区,划分结果见《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