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审计中发现的几个问题不容忽视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对基础建设的投入逐步加大,这部分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也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认为,在审计中发现的以下问题应引起关注并加以纠正。否则,将给国家、集体造成莫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腐败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其一,躲避招标,旨在议标根据有关规定,一定数额的工程维修和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但一些单位的领导有意把工程投资额报小,变招标为议标。将工程交给关系户,然后进行变更,增加工程量等。如文件规定 30 万元以上工程实行公开招标,为达到议标目的,单位报价时工程投资额是29.9 万元,待决算时变为 60 万、100 万元不等,个中目的不言而喻。其二,躲避监督,合同生效《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而一些部门、单位的领导,为了躲避监督,在签定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将价款一次性签死,使合同生效。审计部门在决算审计时只能审计变更部分。未变更的部分,依据《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宜再审。即便审计发现有高估冒算的情况,也只能对建设单位提出批判,而无法纠正。假如硬性纠正,审计机关将违反《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处于败诉的窘地。其三,虚送审计,实逼报告一些部门和单位,善于钻审计力量不足的空子:审计机关人员少(一个基层单位工程决算人员只有 2-3 人),而一个地区同时开工几十个项目,想审也审不过来。同时,有些工程在上级部门验收时要求地方审计部门出具报告,建设单位工程干完不报审,等验收的前两、三天才报审,如按程序审,就出不了报告,影响验收。在此情况下,审计机关只能就报来的数据进行“透视”,出具审计报告。虚送审计,实逼报告的情况由此产生,同时带来极大的审计风险。其四,建规立制,法律规范管理立法机关或地方政府应制定出台或修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对上述不良现象进行制约,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保证国家、集体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在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