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进展基金贷款)以及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除贷款国有特别规定外,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 3 年以上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其中 500万美元以上(含 500 万美元)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应具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
本办法中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最终使用贷款,并负责项目实施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二、财政部收到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或根据贷款国要求,经其同意的贷款项目)函复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并向采购公司发布信息
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开始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地方财政部门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3 家以上(含 3 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招标邀请书(见附件一)
涉及 2 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由地方财政部门协调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招标邀请
招标邀请书的发出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均以邮戳为准)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四、收到招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根据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见附件二)
代理申请书密封后按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
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要有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截止日期提交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 3 家,必须重新招标
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合作投标,但须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评标时的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成立由 5 名以上奇数评审委员(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