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产权下农村土地流转的合约安排模糊产权下农村土地流转的合约安排 摘要: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农业用地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农业土地的产权既具有集体产权的特征,又具有私有产权的特征。农村土地的产权边界处于模糊状态,从而在参加市场交易的过程中表现出合约的不稳定性。农地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是产权中重要权力,在多方利益博弈条件下,土地的流转和合约的安排表现出各种不确定性。需要相应的机制的设计,来促进土地的流转和市场效率的提高,有效地制度设计可以避开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农地流转和使用的效率。 关键词:模糊产权;土地流转;合约设计 一、农地产权的模糊性 (一)农村土地的产权归属 在我国的农业经济中,农业用地并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 虽然我国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在大多数条件下, 农业用地并没有明确的所有者,集体土地在法律上属于乡镇或村委会等组织。农村土地的产权边界处于模糊状态。 农业土地的产权既具有集体产权的特征,又具有私有产权的特征,从而在参加市场交易的过程中表现出产权的模糊性。集体产权意味着没有哪个人能够单独决定土地的转让,而我国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定虽然规定了农户有土地的部分产权,但这种产权在私有的层面上是不可交易的。而在集体产权的层面上,土地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流转。 (二)农地的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 由于农地产权的模糊性,由此衍生的控制权和收益权也变得不够明确,表现出政府、村集体、个人、合作方等多方利益博弈的特征。明晰的产权意味着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各个方面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在农地产权不明确的前提下,土地的流转和合约的安排表现出各种不确定性。需要相应的机制设计来促进土地的流转和市场效率的提高。在模糊产权下,土地所有者的控制权缺乏保证, 以致于受损。土地所有者不得不为其本应有的权力不断地进行斗争甚至实行机会主义行为。 土地的模糊产权意味着对基本体制构架缺乏严格的定义, 控制权的归属亦相应的似是而非;有关的各方对实际控制权是通过协商, 以至讨价还价而最后敲定的。 在复杂的产权安排中,契约允许人们可以为了特定的目的使用资产并且索取因此产生的部分收益。我们的问题是:是否可能在那些持有产权的农地所有者中确定一个集中的所有者,并把“剩余控制权”给予这个“所有者”,从而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假如以传统的经济理念来评判土地的模糊产权, 这种模糊性是有悖于市场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