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1999)129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 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________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 (二)_________。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劳。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l-2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