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上的托管财产所有权 财产托管制度在罗马法上便已出现,其规定的某些原则后来也为法国古代法所采纳
但在法国现代法上,虽然存在并继续出现财产托管的某些特别规则,但并不一般规定
对此法国一些学者发出“改革立法”的呼吁,并对有关问题作过一些理论讨论
〔1〕这些讨论成果, 对于我国物权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托管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托管财产所有权是(propriété fiduciaire)是财产托管制度(Fiducie)的产物:根据一项法律行为(一般为合同,某些情况下也可是赠与),财产所有人(称为托管人-le fiduciant )将有形财产者或者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临时地、完全信赖地转移给另一人(称为托管受托人或管理人-le fiduciaire),后者在对财产进行约定的使用之后,负责将之重又转归托管人或特定的第三人所有
上述情形,托管受托人对托管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即托管财产所有权〔2〕 在托管期间,托管受托人对托管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
但是,托管受托人对于托管财产行使权利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得一般所有人通过经营其财产而获得的同样的经济利益
事实上,托管受托人为他人(托管人或受益人)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尤其是财产托管制度要求其只能“临时”地享有财产所有权的特点,对其行使所有权产生了重大的限制,即对于托管受托人来说,所有权的权能不具有绝对性,托管受托人享有所有权的权能,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
托管受托人的行为必须与托管人给予其的信任相吻合:他必须以符合其接受所有权的目的相吻合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的使用权与此同时,作为托管标的的财产与托管受托人的其他财产是不相混同的
托管财产是以一种特别的财产状态(即资产与负债的总和)而存在的
因此,从实质上看,财产托管的价值,在于使所有权成为为特定目的服务的单纯工具
托管财产所有权主要适用于两个方面: 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