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签证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限于我校内部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施工签证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发、承包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 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
按本规定不应办理的施工签证,坚决不予办理
第五条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坚决杜绝采纳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
第六条 施工签证格式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 2、签证日期; 3、连续编号; 4、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 5、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 6、备注; 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 8、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9、监理单位签证意见; 10、监理单位经办人、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11、建设单位经办人、工程分管负责人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第七条 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 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实行的特别技术措施费; 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各项费用; 3、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 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八条 不宜办理的施工签证 1、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包含的内容; 2、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 3、可以通过设计变更调整的内容; 4、可以通过施工方案调整的内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