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损害保险费用计取基数及费率的通知湖造价[2025] 14 号各有关单位:浙江省 2025 版计价依据已由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以建建发〔2025〕224 号文下发,根据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有关民工工伤保险及危险作业意外损害保险费用的计取事项规定如下:一、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损害保险费用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
二、民工工伤保险计价费率为 0
75%,危险作业意外损害保险计价费率为 0
8%,具体费用计算程序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25 版)》
三、民工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损害保险在结算时不作调整
本文件自 2011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与浙江省 2025 版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损害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湖造价[2025]7 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25]261 号)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25]12号)文件精神,现就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危险作业意外损害保险费用的计取事项规定如下:一、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凡在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预算应按规定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损害保险费用,单项列入工程造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计价费率为 0
13%,危险作业意外损害保险计价费率为 0
14%,具体费用计算程序详见附件
三、2008 年 8 月 1 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和已招标投标的工程应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工伤保险费按湖政办函[2025]12 号文件规定计算,不再计取危险作业意外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