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第 3 部分 商场市场自 2025-1-15 起执行 DB 63/ 944
3-2025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
1—2025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江民、林铁刚、崔春起、贾云、朱升武、火花、伊万亮、韩玉平、薛钢、李庆业、李占新、沈显铭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 3 部分 商场市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总建筑面积 200m2 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和建筑而积 200 m2 以上或摊位 50 个以上的室内市场、占地而积 500m2 以上或摊位 100 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同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3/944
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第 1 部分 社会单位 3 术语和定义 DB63/944
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建设要求 4
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
1 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2 商场市场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用火、用电、人员住宿、室内装修有无违章; c)是否违章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违章储存物品;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e)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