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摘要:《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
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
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但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