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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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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摘要:《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之一。随着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得到发展和完善。(一)第三人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二)债权保全制度。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三)“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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