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琪、苏中民诉物业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撰写部门:北京公司财务部 撰写人:郭伟 关键词:北京公司、物业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 摘要:换房多出房款 37,000 余元,依协议规定北京地产将该费用转至物业公司抵物业入住费用。物业公司现金日记帐中记载:收到该客户现金 22000 元,而给客户开的收据是 59000 元,而且收款方式是现金。这样就造成物业公司认为37000 元抵扣完客户入住费用后不足,另外收取现金 22000,客户认为 59000 元已交,我司须另外退还其 37000 元。事件:北京万科城市花园客户王育琪换房后多出房款 37000 元,按北京地产与客户达成的协议,该款项用于冲抵其入住时有关的办理房产证、入住费等费用,此时客户手中已拿到地产开具的 37000 元收据,后该款转帐至物业公司。客户办理入住时,应收各项款项 59000 元,物业公司帐面反映收到该客户现金 22000元,另外 37000 元为地产转帐抵减。而客户手中有物业公司出具的收到现金59000 元的收款收据,据此,客户认为我司还应退还其多交房款 37000 元,因为该款项尚未抵扣。点评:1、出现这种情况只会有 2 种可能:①物业公司出纳人员在办理入住收款时,开错了发票,在抵扣完 37000 元的地产转款时另外收取差额部分 22000 元时,应开具 22000 元发票(或收据)而不是 59000 元;②客户入住时确实补交了现金 59000 元,物业出具 59000 元收据,抵扣完地产的专款 37000 元后,该差额被有关经办人员贪污或挪用。2、有关地产和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款项,在每月对帐时,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沟通。往来对帐不仅要核对双方金额是否正确,该数据所包含的必要经济内容也是对帐时必须交代的内容,双方对该环节的控制薄弱直接导致客户投诉和公司利益受损。3、物业公司帐务处理时,对会计凭证附件资料的审核不够严密。在帐务处理中,收到客户现金 22000 元(物业公司帐务处理时认可的现金数据),而开具给客户的收据 59000 元的存根联与确认收到现金 22000 元不一致,在记帐和复核时应及时发现并实行相关措施,实行主动深究原因,而不是要等到客户投诉时才发现问题,从而使工作陷入更加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