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司各项内部招投标工作程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及 市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1
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1
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1
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 10 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1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1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议标或不招标:1
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1
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1
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1
采纳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别要求的;1
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1
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1
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领导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