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喷支护监理实施细则17
1 总 则(1)本监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明挖边坡锚喷支护工程,包括边坡基础清理,缺陷处理、锚杆、挂网、排水孔、喷射混凝土的施工
(2)本细则依据施工合同文件、质量监理合同文件、GB50086-200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法律规范》、SDJ57-85、设计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规程法律规范编制
2施工前准备工作监理(1)锚杆及喷混凝土支护实施前 56 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及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现场生产性试验,以验证设计参数,确定、优化施工工艺
试验项目包括锚杆注浆密实度试验,喷混凝土室内及大板试验(每种拟用的外加剂至少做三次试块试验板)及锚杆砂浆配合比试验,试验前应将各类试验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关监理机构审批
(2)承建单位于锚喷支护开工前 28 天,根据试验成果、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技术条款和有关规程、法律规范的要求编制锚喷支护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机构审查,其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
2)工程地质资料和数据
3)作业区划分
4)锚喷支护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
5)设备配置及性能、数量,劳动力安排计划
6)采纳的新设备、新技术
7)各项支护材料的试验成果
8)施工进度计划
9)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3)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及批准的施工措施的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运至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辅助设备必须经过检查、率定,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4)施工现场的风、水、电的布设与安装必须符合合同文件及批准的施工措施的要求,并确保施工安全
(5)承建单位应做好锚杆及砂浆和喷混凝土材质试验工作,并于锚喷支护施工前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 4 份,经工程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
监理机构批阅后限时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