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双方的职责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实施审核过程中按其相互关系分,有如下两方面: (1)委托方及受审核方委托方是指提出审核要求的人或用人单位。委托方可以是受审核方或是授权审查的独立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母公司。而受核方则是指接受审核的用人单位,我国目前所开展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其委托方多是受审核方自己。 (2)审核方一般是指由国家审核机构认可委员会批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审核认可机构承担。他们是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定的审核程序对用人单位实施审核。 双方在审核活动中的职责如下: (1)委托方委托方的责任和活动应包括: ①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审核; ②与受审核方接触以取得后者的充分合作,而后启动审核; ③确定审核目的; ④选择审核机构,必要时对审核组的组成予以审批; ⑤提供开展审核所需的权限与资源; ⑥与审核组长商定审核范围; ⑦认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准则; ⑧批准审核计划; ⑨接受审核报告并决定其分发范围。 (2)受审核方受审核方的责任和活动应包括: ①必要时向员工传达审核的目的与范围; ②向审核组提供所需的设施以保证审核的有效进行; ③选派负责并胜任的人员配合审核组的工作,提供现场向导,并保证审核组了解健康、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 ④应审核员的要求,为他们提供调查了解设施、员工、有关信息和记录的便利; ⑤协助审核员实现审核目的; ⑥除非委托方特别禁止,可得到一份审核报告的副本。 (3)审核方审核方的责任和活动应包括: ①与委托方或受审核方商定审核准则和审核范围; ②猎取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为实现审核目的所需要的背景材料,如受审核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类型、规模,安全生产检查报告等有关背景资料; ③组建审核组,依据受审核方的具体情况及专业上的需要,在审核员的选用上,应避开与受审核方有利益关系的人,最后与委托方或受审核方达成协议; ④督促审核组按规定要求制定审核计划,实施审核; ⑤当因某种原因审核目的无法实现时予以确认,并向委托方或受审核方通报原因; ⑥在审核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方清楚明确地通报审核结论。